close

事故現場。(警方事故現場錄像截圖)左邊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事發當晚駕駛的力帆轎車,右邊為沁陽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王浩斌駕駛的肇事車輛本田越野。
  中新網沁陽2月11日電(記者吳揚 劉鵬)一年前大年初二的晚上,發生在河南沁陽市一起兩車相撞事故直接導致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張學林不治身亡。令人不解的是,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發生後接連出現了公職人員冒名頂替肇事司機、乘坐人員隱身、警務人員前後說法不一,現場堪察紀錄漏洞百出、以及至今未能開庭審理等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也使得這起看似普通的車禍忽然變得撲朔迷離、魅影重重,似乎藏著更深層次不可告人的秘密。負責調查此案的焦作市檢察院督查專員張南京直指沁陽市公安局事故調查弄虛作假。
  事故回放
  沁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事故認定書如是描述這起事故:2013年2月11日(農曆正月初二)21時20分許,王浩斌駕駛豫HGX444號小客車(本田越野,車內乘坐沈小正等)沿常付線由南向北行駛致沁陽市老沁河橋時,與相對方向張學林駕駛的豫HQ33H(力帆)小轎車(車內乘坐李玲)相撞,造成王浩斌、張學林、沈小正、李玲受傷,張學林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後王浩斌逃逸。(下簡稱“2·11交通事故”)其中王浩斌為沁陽市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保衛科長,張學林為沁陽市公安局原紀檢書記。
  據警方資料,事故發生當晚兩個多小時後(2013年2月11日晚23點許),沁陽市交通局下屬機構沁陽市地方道路管理所職工拜林龍自稱是肇事車輛駕駛員。事發第二天(2013年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拜林龍翻供,稱肇事車輛駕駛人為王浩斌。
  事發13小時後(2013年2月12日上午10點30分),王浩斌自河南洛陽正骨醫院向沁陽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打電話,自首自己是肇事車輛豫HGX444號本田越野車駕駛員。
  事發兩個多月後(2013年4月28日),沁陽市公安交警大隊下發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本田越野車駕駛員“王浩斌在結冰路段行駛時,思想麻痹,遇情況採取措施不當,駛入左側,肇事後棄車逃逸,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4天后王浩斌被刑事拘留。
  事發8個月22天后(2013年至11月3日)的下午,沁陽市公安局為王浩斌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後審的理由是:王浩斌目前患有小腦網膜囊腫疾病,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暫不適合羈押。
  事發1年至今,該案仍未開庭審理。
  保衛科長是否“酒駕”成謎
  “‘拿酒來,給我拿酒喝!’2013年2月11日晚,也就哥哥出事那天晚上,我趕到沁陽市人民醫院時看到的第一個場景就是,躺在地上的王浩斌,一身醉態,高喊著要酒喝。見王浩斌躺在地上,我兒子還問王浩斌:‘毛,你怎麼了?’王浩斌回答說:‘和幾個伙計喝酒,從二樓上摔下來,腿骨折了。’”
  儘管距“2·11”事故發生已經過去了1年,張學林的妹妹張麗對在醫院見到王浩斌的情景記憶猶新。
  張麗告訴記者,她和王浩斌的母親是多年的朋友,因此認識王浩斌。看到王浩斌醉倒在地上,她當時還給王浩斌的母親打了個電話說;“我在醫院看病人碰見你兒子,你趕快來吧,在新醫院!”
  也正因為這一場景,當沁陽警方最終確定王浩斌為肇事司機時,張麗和張學林的家人堅定的認為,王浩斌一定是醉駕或者至少是酒駕才導致車禍發生。按照法律規定,王浩斌理應為此付出代價,並將受到法律嚴懲。
  但當地警方最終的事故結論,對王浩斌是否涉嫌酒駕隻字不提。這讓張學林的妻子及親人十分的不滿,並將這種不滿轉移到沁陽市公安局辦案人員頭上:張家人認為是警方人員辦案不力或故意為肇事者開脫最終導致無法認定王浩斌是否醉駕或者酒駕。而王浩斌被取保後審,更加深了張家對警方有意袒護王浩斌的懷疑。
  檢察官批辦案警員弄虛作假
  不僅死者張學林親屬對該起交通事故提出諸多質疑,負責調查此案的焦作市檢察院督察專員張南京也認為沁陽市公安局案件承辦人在辦理此案時存在諸多不正常的情況,並直指辦案人員弄虛作假。
  王南京在其督查報告中寫道,從公安機關調取的錄像資料中發現,事故發生當晚21點24分,沁陽市公安局事故科該案承辦人範伏生即到達事故現場並開始錄像,肇事人王浩斌及其同車的乘坐人均在現場。和中兵、範伏生等在現場的交警,完全可以對包括王浩斌在內的人員進行控制並抽血化驗進行酒精檢測,以確定日後肇事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然而,沁陽警方卻稱“王浩斌肇事後棄車逃逸”。公安機關的這種做法完全是人為的故意歪曲事實、掩蓋真相、混淆視聽。
  督查報告指出,從沁陽警方移送的王浩斌交通肇事案偵查卷第13頁、拜林龍包庇案偵查卷第13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顯示,事故發生當晚(2013年2月11日),案件承辦警務人員和中兵、範伏生即已明知王浩斌是此事故的當事人並查閱了王浩斌的身份證,記下了王浩斌的身份證號碼,下達了扣留其肇事車輛的法律文書。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民警和中兵卻在交通事故發生的4個小時後(2013年2月12日凌晨零點30分左右)找到事故頂替人拜林龍問:誰是肇事司機?緊接著又將頂替者交通局職工拜林龍送去作酒精檢測,半個小時後(2013年2月12日凌晨1點09分)辦案民警和中兵、範伏生將拜林龍帶到事故科連夜突審,並且一直突審了10個小時,到12日上午的11點半才問出真相:王浩斌是肇事司機。
  督查報告稱:警方辦案人員與頂替者拜林龍上演的這出“鬧劇”為王浩斌逃避抽血測酒精提供了機會。
  督查報告還寫道,辦案人員弄虛作假還表現在堪察筆錄上“陰陽”兩面和漏洞百出。具體表現在,2013年5月8日、6月7日沁陽市公安局移送沁陽市檢察院對王浩斌因交通肇事提請批捕的案卷中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顯示:王浩斌肇事後車輛變速桿停留位置是(),即空白。而2013年5月15日沁陽市公安局移送沁陽市檢察院提請批捕拜林龍的案卷中同一份現場勘查筆錄卻顯示:王浩斌肇事後變速桿停留位置是(五檔)。
  督查報告指出 ,肇事當晚9時許,肇事車輛行駛狀況是:無路燈、視線差、路面冰雪狀,掛五檔,速度快。顯然一個正常人是不可能有此行為的。王浩斌是否因為酒後才出現這種瘋狂狀態?這一問題,對其定罪量刑時,均可作為直接證據予以參考。然而,在這個關鍵問題上,沁陽警方移送沁陽檢察院的材料時相對不同人同一份材料卻出現了“陰陽”兩個面孔。沁陽警方人為造假試圖袒護王浩斌的目的不言而喻。
  督查報告說,同一份現場勘查筆錄在認定傷亡情況時,移送王浩斌的捲中沒有急救醫療人員的簽名,移送拜林龍的捲中,急救醫療人員中卻又赫然顯示“買應”的名字。拜林龍不在事故現場,不是肇事司機,也未受傷,案件承辦人為何要造假呢?
  報告最後強調,沁陽市公安局相關承辦人員故意弄虛作假,以假充真、掩蓋真相,客觀上起到了毀匿證據的作用,為下步對王浩斌定罪量刑在證據上人為的設置了障礙,造成了受害人上訪,人民警察形象被污損抹黑的嚴重後果。
  焦作市檢察院督察專員張南京和記者聊天提起此案時十分氣憤的說,一個小小的交通肇事案讓沁陽市公安局搞的烏煙瘴氣,剪不斷,理還亂,成了一團亂麻,公安局提供的材料幾乎都是假的。
  針對該案件當事人家屬及檢察官提出的相關問題,沁陽市公安局以該案已移交沁陽檢察院為由拒絕了記者的採訪請求。  (原標題:河南沁陽公安局交通事故調查遭檢察官批弄虛作假)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bp06bpuoe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