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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到市委門口放爆竹慶祝書記遭調查被拘。一份大同警方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社交媒體廣泛傳播並引發關註。該文書顯示,“2014年10月15日16時許,盧某某伙同趙某某、周某某等人從互聯網獲悉大同市市委書記豐立祥被紀檢委調查後,聲稱要感謝共產黨的英明決策,並以此為由,在大同市委門口以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等方式煽動群眾,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期間,趙某某自己購買國旗兩面,舉著國旗高喊著口號煽動群眾。”趙姓男子被行政拘留15日。(11月1日《新京報》)
  10月15日14時39分,中紀委網站曾發佈大同市委書記豐立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因此,趙某等人“慶祝官員遭調查”並非無中生有,更非造謠傳謠。慶祝官員遭調查、“感謝共產黨的英明決策”,竟然被拘留了,這是為什麼呢?
  大同警方拘留趙某的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該條款規定了四種應予處罰的情形,一是結夥鬥毆的;二是追逐、攔截他人的;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四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從決定書上顯示的信息來看,趙某等人“舉著國旗高喊著口號煽動群眾”,顯然不屬於前三種情況,警方採用的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毋庸諱言,“其他”具有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留給執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較大,使用的時候必須慎重,並且一定要有確鑿的事實作支撐。說白了,以“其他”來處罰公民,需要有理有據,讓被處罰者心服口服,公佈出來也能夠服眾。趙某等人的做法,是否真的構成“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警方恐怕需要公佈更多證據。
  並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趙某被處15日拘留,屬於“情節較重的”,且是頂格處罰。他的行為到底有多嚴重,需要處以頂格處罰?警方也應公開更多信息。
  以上說的是法理,下麵說說情理。官員涉嫌嚴重違紀被調查是反腐倡廉的成果,公民為此感到振奮和高興,原本在情理之中,也是關心反腐倡廉工作和國家發展的體現。對此,相關部門應予充分理解,不要動不動就上綱上線,認為當事人“居心不良”。對已經53歲、沒有違法經歷(處罰決定書顯示的信息)的當事人而言,他似乎並無上訪或尋釁滋事的動機,或許只是表達一下自己對某些不良現象(比如官員腐敗)的不滿,並不值得大驚小怪,更不需要大動干戈出動執法部門將其“繩之於法”。當然,公民表達意見和訴求應當理性,不能過激,更不能做出擾亂社會治安或影響社會秩序的事情來。舉國旗、打橫幅、唱國歌、燃放煙花爆竹、高呼口號,做法可能確實有點過了,但真的嚴重到了要拘留的程度嗎?這未免有點矯枉過正了。
  另外,我看了網上流傳的處罰決定書,看到上邊有當事人的一行手寫文字:“以上事實於(與)我說的不符,以我筆錄為主。”這又是何意?莫非雙方對事實的認定還有異議?我建議:一,警方應更深入細緻地進行調查,認定事實要科學、合理。對事情的定性要慎重,公平公正地依法處理。同時,向社會公開更多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二,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文/喬志峰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慶祝官員遭調查被拘”的法理和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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